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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藥師吳宗修
三、健全檢驗制度從「有沒有驗」到「精準」
我國已建立濫用藥物尿液認證檢驗機構與相關管理規範,食品藥物管理署也持續更新認證機構、檢驗範圍與審議資料3。但警用唾液初篩與後端確認檢驗,仍應建立更清楚的國家級品質管控。
1.警用唾液快篩應有獨立的產品性能標準,包含靈敏度、特異度、閾值附近表現、常見合法藥物交叉反應、批次差異,以及臺灣高溫高濕環境下的穩定性。
2.快篩陽性後應依案件情境進行尿液或血液確認,並完整保存採檢、送驗、分樣與複驗紀錄。
3.若快篩陽性但確認檢驗陰性,應由行政機關主動撤銷舉發、通知當事人,不能要求民眾自行證明清白。
澳洲與紐西蘭的AS/NZS 4760:2019,已就口腔液檢體採集、藥物檢出與定量程序建立標準,強調檢測可靠性與社會信賴4。臺灣可以參考國際標準其品質管理精神,但須經本土化驗證,不能把國外標準或廠商宣稱直接當成我國執法證據門檻。
四、處罰加重 程序正義做完整
內政部公布,立法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毒駕修正案,方向包括提高罰鍰、吊銷駕照、強化駕照管制及擴大車輛沒入5。這些措施反映社會對道路安全的期待,但處分愈重,國家愈不能把初篩與確認混為一談;實際適用仍應以正式公布與施行日期為準。
未來跨部會制度至少應做到四件事:
1.建立「現場觀察、初步篩檢、確認檢驗、合法用藥排除、法律判定」五階段證據鏈。
2.快篩試劑的產品規格、批次驗收與異常召回納入國家標準。
3.建立行政裁決與刑事偵查的案件識別與結果回傳機制。
4.以最小必要原則驗證處方用藥,避免執法擴張成完整病歷調閱。
權責分工必須清楚。交通部負責交通法規與行政裁決;警政署負責現場執法與證物保全;衛生福利部與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藥理分類、交叉反應研究與實驗室品質;法務部與檢察機關負責刑事證據與偵查標準。刑事警察局隸屬內政部警政署,調查局隸屬法務部,兩者都可以提供鑑識技術,但標準制定、產品驗證、採購使用與司法判斷應避免由同一角色包辦。
真正專業的藥駕政策,不是把所有檢出藥物的人都當成毒駕,而是把真正危險的駕駛行為辨識出來。
五、藥師的公共衛生責任
對藥師而言,藥駕防制是一項新的公共衛生責任。它要求我們不只回答「這顆藥怎麼吃」,還要回答「服藥後能不能開車」「若不能,替代方案是什麼」「若發生檢驗爭議,哪些用藥資料最重要」。
對政府而言,則必須把藥師、醫師、檢驗與司法專業納入制度設計。毒駕應該嚴格處理,但合法用藥者也不應因一張未經充分驗證的試紙而被推入犯罪想像。讓用藥安全前移、確認檢驗到位、行政與刑事程序彼此銜接,才是兼顧道路安全與人民權益的藥駕防制。
資料來源
1.內政部警政署,〈矢言打擊毒駕!「毒品唾液快篩」全面上路執法〉
2.交通部,〈常見用藥安全駕駛指引上線,提供駕駛自我評估〉
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檢驗機構及相關法規—濫用藥物檢驗區〉
4.Standards Australia, “Drug testing methods get a revision to
increase safety”
5.內政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三讀通過〉
(全文完)
(本文作者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師、部定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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