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藥師蕭力禓
去年中國醫大中藥資源系(簡生中資系)驚傳將停招,隨即衛福部為之續命,研議開放其畢業生擔任中藥商負責人。於113年9月26日的研商會議中,藥師公會全聯會表達強烈抗議,並表示此舉侵犯藥師工作權,亦危害民眾用藥安全。後續未與藥界人士進一步討論,便於今年3月18日突然公告,開放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修滿中藥核心課程35學分,再加上一年實務歷練,即可經營中藥商。
藥事法第103條原立法意旨是規範列冊中藥房的落日條款,與同法第104條規範西藥房落日一般,政策朝向導入藥事人員進行管理。然而86年中藥商公會全聯會向會員募資,以贊助金等名義向立委行賄,推動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藉此獲得中藥執業權。本案經檢調偵辦,依受賄罪起訴8名立委。
108年8月30日公告藥事法第103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之解釋,將原本規範82年以前列冊中藥商的一段話,逾越原條文意旨逕自解釋,將原指商號營登的「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一詞,解釋為衛生局核發的證明書,把當時違法中藥商就地合法化。因浮濫發照,許多藥師陸續遭到中藥商解聘。更爆出嘉義中藥商行賄衛生局,導致14名官商遭起訴。
114年3月18日衛福部再次擴大解釋,延續108年8月30日之釋令,將「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一詞,增加工作滿一年之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原本的落日條款,從此實質變為日出。而過去中醫藥司對落日條款和對民眾健康保障的承諾,也將成為歷史汙點。
(本文作者為全聯會中藥發展委員會副主委)
小辭典
衛福部於3月18日以解釋令的方式,核釋「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檔案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此解釋令自即日生效,讓列冊中藥商落日又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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