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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聞

新北職場法規&優良調劑課程檢察官律師案例研析

 

↑新北市藥師委員會舉辦職場法規與優良調劑課程。




◎文╱新北市記者劉信伶


新北市藥師公會診所藥師委員會於9月1日舉辦「診所藥師職場相關法規與優良調劑作業規範」實體課程。


邀請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安絃,分享藥師職場法律案例研析。林安絃表示,在事件判斷需先定義清楚名詞,確切了解其中的故事詳情才能判斷。以偽造文書為例:如非藥師親自調劑,除違反藥師法外,又以藥師名義申報部分屬於向健保署詐領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如果由藥師調劑而以其他藥師名義申報,因確實是藥師調劑給藥符合藥事法—屬於詐取較高額之藥事服務費,如為雇主教唆行使,則判決有二項:一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二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課中學員提問,如果雇主是指示甲藥師調劑用乙藥師名字,這樣有究責款項怎麼算?林安絃說,三人都問罪,但主要是看錢進誰口袋,會以實際比例來追責。(備註:依刑法第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第二堂課邀請全聯會診所藥師前副主委陳立明。陳立明講述題目:「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法規修訂—診所藥師實務運作經驗分享,重點包含購買憑證留存、冰箱溫度每日登記、藥局防蟲鼠措施、藥品放置不可接觸地面(可墊廢紙箱)、藥品分類儲存,藥品調製(磨粉品項、標準作業程序SOP、調製紀錄、人員訓練、儀器校正)。雖然現在還沒出現稽查被罰情形,且診所負責人是醫師,但相關動作處置及紙本資料備查,藥師都應善盡管理職責,現有的方法若有不符需調整再修正。藥師需認真積極面對並提醒負責人以免違規,在診所的藥師可以用共同利益、對方立場的角度與診所負責醫生溝通。


因去年反應熱烈,第三堂再次邀請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蔡嘉政,講述勞動法規相關議題研析。當雇主招募員工,不能請求職者提供非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不能詢問懷孕計畫、犯罪紀錄(更生人保護法)等個人資訊。常遇到違法事件是未給平日延時工資、休息日出勤工資、國定假日出勤未加倍發給(月薪制加給1日假、時薪制給雙倍)。在契約終止部分,如雇主因經濟性解僱(資遣),虧損需連續三年以上;無資遣費的懲戒性解僱,解僱須在知悉30日內,不可追朔。學員提問:一旦送出離職申請,雇主知悉line已讀就成立,收回無效;當勞工接到雇主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三堂課程會員反應熱烈,新北診所藥師委員會每年開課,再藉由經營群組與分區社群,讓診所藥師能在執業領域有更確切與即時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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