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三條「調劑」之定義行為。
↑「藥事人員送藥到府應行注意事項」共九章節,對照「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三條調劑之比較圖。
→藥事人員送藥到府應行注意事項。
◎文/台北市記者温致群
藥師公會全聯會因應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施行將於7月1日實施,公告送藥到府應行注意事項相關,並於3月22到5月19日辦理全台北中南東共六場送藥到府注意事項課程,俾助於全體藥師後續執行送藥到府業務能有更好的依據,後續則特別注意電子處方箋執行進度及藥事人員送藥到府是否有可能多的給付費用是重要關鍵。
送藥到府應行注意事項的法規,依據為藥師法15條第二項藥師「調劑」業務及藥事法第37條第二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最重要的是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三條所定義的「調劑」,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人取得藥品間,所為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藥品核對、取藥者確認、藥品交付及用藥指導之相關行為。其內容因此規畫為九個章節,除第壹章總則定義「電子處方箋」和「送藥到府」,其餘八個章節分別按照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三條所定義的調劑行為,依序擬定注意事項內容。
送藥到府應行注意事項中仍待努力處:
其一,虛擬健保卡和電子處方箋的實施時間和內容格式是一大觀察重點,原定113年第一季健保署要在花蓮試行,但目前仍在延宕,而這兩者確是其中實施的必要條件;此外,內容格式上,全聯會努力爭取放入「不得以其他廠牌藥品替代之理由」,讓三同藥品能夠使用。
其二,對應電子處方箋,「調劑單張交換之欄位」上,全聯會目前也極力爭取加入「處方疑義樣態註記」欄位,俾利藥事人員於調劑時如發現不適當之處方藥品時,除了與醫師溝通上更改外,也在欄位上留下紀錄,讓藥師專業呈現對社會大眾用藥安全更為有保障。
其三,送藥到府目前並未有明確的付費制度,送藥到府長久以來,其實都有零星藥局在做服務,但並未大規模實施;直到COVID-19期間,才有大規模的給付送藥到府服務;未來,送藥到府是否有多加給付是重大的關鍵。
藥事人員送藥到府應行注意事項中,藥師親自調劑的完整過程,包括處方確認、藥品調配、親自運送、親自交付、用藥指導,三讀五對不能少用藥安全才有保。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實施後,相信送藥到府是藥師馬上就要面對的課題,也請藥師們能提早準備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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