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113年1月22日修正全文 22 條,自113年7月1日施行。
◎文/藥師田謹睿
113年1月22日,衛生福利部正式公布全文修正後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並訂於7月1日正式實施。本辦法旨在規範醫療機構和人員進行遠距醫療,確保病人能夠在安全、有效的情況下接受診察與治療。了解這些規範對於藥師在遠距醫療服務中更好地協助患者至關重要。
隨著科技進步和需求增加,遠距醫療(Telemedicine)成為現代醫療服務的重要補充。它不僅能解決地理限制,提供偏遠地區居民更便捷的醫療服務,還能在緊急狀況下提供即時的醫療建議。此次修正進一步完善遠距醫療的法規框架,確保其發展在合法、安全和高效的規範上進行。
根據最新的修正內容,醫療機構必須預先擬具通訊診療實施計畫送交地方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依法核定,並具備相應的通訊技術設備,確保診察過程中的數據傳輸安全。法規擴大特殊情形的範圍,包括慢性病照護計畫病人、末期照護、矯正機關收容人員照護、行動不便者照護,以及因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所需的照護。此外,還擴大遠距診察的病症範圍,但對於急性病症和需要實地檢查的情況,仍建議病人前往醫院進行面對面的診察。
醫療人員在遠距診察中需提供充分的病歷記錄,並確保病人隱私。通訊診察的程序包括預約、病情初步評估、診察及後續處置。醫師經評估認為適合通訊診察的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開立處方。
隨著遠距醫療的發展,未來將有更多的創新技術和服務模式應用於醫療行業。此次修正為我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框架。作為醫療行業的一員,我們應持續關注相關政策的變化,例如電子處方箋傳輸方式、平台與限制,積極參與遠距醫療的實施與推廣,確保在遠距醫療服務中更好地服務病人。
(本文作者為全聯會法規委員會副主委)
回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