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報稅眉角多 如何精打細算? 【本刊訊】每年的五月報稅季,對於稅率如何計算,往往是讓藥師們頭痛的問題,本刊特別將藥師相關之稅率計算方式彙整說明,以便各位會員能夠順利理解該如何計算稅率,並從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以達到節稅成效,需特別說明的是,藥師若為受僱藥師,則以薪資所得申報,與一般受僱者無異,此處不贅述。 壹、會員身為負責藥師報稅情形: 此時藥師免報薪資所得扣繳,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期所得包含如下: 一、營利所得:每季核定銷售額 × 四季 × 6% = 年度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可依健保署所提供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先行試算選擇最有利方式進行申報,目前有二種方案: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費用率標準為94%。 計算公式:(健保局扣繳憑單給付總額+部分負擔*)×6%=執行業務所得總額 *部份負擔是此申報方式藥師最容易漏報項目。 (二)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 1.藥費收入:100% 2.藥事服務費:35% 計算公式: 另外,非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藥師執行業務所得,如非全民健保特約藥局、或藥師依照《藥師法》第20條後段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等非健保給付之業務,則費用率為20%。 貳、門前藥局報稅情形: 另我國由於醫藥分業雙軌制,至今仍有許多「門前藥局」,由醫師與藥師簽訂合夥契約,由藥師擔任負責人,為此種情形依財政部104 年 06月12日台財稅字台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令,應依實際契約分配利潤比例,將藥師的利潤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醫師的利潤申報為「其他所得」,並應向國稅局核備其合夥契約。 參、兼營販賣非處方藥品、保健食品及生活用品: 最後,現今大部分藥局除調劑業務外,可能會兼營販賣非處方藥品,甚至包含保健食品、奶粉、尿布及其他生活用品等,此時則須辦理營業登記,若銷售貨物收入超過起徵點(每月新臺幣8萬元),但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20萬元)者,為小規模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稅率為1%,每三個月繳納一次;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為採進銷項互抵以淨額申報繳稅之營業人,由營業人自行每二個月申報繳納,稅率為5%,若藥師會員之藥局有兼營相關業務,亦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