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藥師田謹睿
生病就醫無非是希望身體能夠恢復健康,但若發生預期外的狀況,甚至可能演變成醫療糾紛。
自89年政府首次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101年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賠償法草案》,仍因爭議過大未能完成立法。時至111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並在113年1月正式施行。
新制度有三大重點:
一、溝通關懷:100床以上之醫院,應成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人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99床以下之醫院或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醫事機構(醫院、診所、藥局等)應於病方申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7個工作天內,提供病人之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書複製本。
二、爭議調解:各縣市衛生局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目前為藥害救濟基金會),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當事人「醫事專業諮詢」及經各縣市調解會申請之「醫療爭議評析」,以協助爭議調解過程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調解成立送法院核定後,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醫事機構(醫院、診所、藥局等)負有指派具決策權代表出席調解會之義務,且不得有妨礙調解之行為、規避提供相關文件或為不實陳述,違者處以罰鍰。
三、事故預防: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型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醫療機構對於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原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
如遇醫療爭議,建議先向醫事機構提出申訴,要求醫事機構進行說明與協調。仍有疑慮,可付費向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醫事專業諮詢」以了解醫療專業上的意見。亦可向醫事機構所在地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再依據調解結果決定是否進入法院訴訟程序。若有不清楚之處,亦洽藥害救濟基金會醫療爭議諮詢專線:(02)2351-0740。
(本文作者為臺北市藥師公會法規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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