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 管理規範大不同 ◎文/藥師陳浩銘 保健食品、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藥品,你是否可以簡單清楚描述出差異讓民眾知道呢? 坊間所稱之「保健食品」,其實就是一般食品,僅能做為營養補充,與「健康食品」有所不同。「健康食品」則多了些科學實證,其指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但這裡須留意所謂的科學實證,並非強調人體臨床試驗,而是可以動物試驗作為指標。目前有個案審查13項(調節血脂、胃腸功能改善、護肝、免疫調節、骨質保健、不易形成體脂肪、抗疲勞、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糖、延緩衰老、牙齒保健、促進鐵吸收、輔助調節血壓)及規格標準審查(魚油及紅麴)。 對於特殊營養食品來說,其法源乃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主管機關考量使用族群為為具特殊及敏感性族群,故加強管理。常見為嬰兒配方(如一歲以下奶粉)、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如糖尿病專用營養補充品),依照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這類產品在上市時也需要向政府機構進行產品註冊程序。業者於必要品質資料並且視情況而進行規模不等之人體臨床試驗。 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嬰兒指出生至六個月內,較大嬰兒指出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 依據「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乃指因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或醫學上認定有其他特殊營養需求,且不易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獲取,而依據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之食品。其又可分為「營養完整配方 (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及「營養補充配方食品 (不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保健食品定義為: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保健功效定義為: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 參考資料 1.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https://reurl.cc/m04KX9 2.特殊營養食品法規公告:https://reurl.cc/1G7Nz8 3.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詢:https://reurl.cc/QZGKDM 4.嬰兒配方食品查詢:https://reurl.cc/QZGKDM 5.非預期反應通報說明:https://reurl.cc/MyLK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