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藥師陳浩銘
藥品要上市必須經過臨床試驗,然而,國外所進行的臨床試驗結果,是否能夠外推至我國族群,使其擁有相同的「療效」及「安全性」?
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ICH)於E5章節論述了銜接性試驗評估(BSE)的概念,各國藥政法規單位皆以此作為圭臬進行審查。為確保藥品效益不因種族有所差異、確保用藥安全,所以進行銜接性試驗評估(BSE),但評估後也並非要求所有藥品皆須於台灣再次進行臨床試驗,乃在「減少重複執行臨床試驗,加速新藥於國內核准上市」與「國人用藥安全」取得平衡。政府審查單位將藉由評估藥物動力學(PK/PD)及臨床數據,確認族群內因性(如遺傳基因、生理代謝)及外因性(如醫療模式、環境)等因素後才有不同的結論。有可能被要求進行銜接性試驗(東亞人種),可能被豁免不須執行,也可能雖然不需執行但須於仿單內加註警語,甚至修改使用劑量。
舉幾個例子如:新一代的抗血小板凝集藥物Prasugrel(Efient®
抑凝安),可用於需要冠狀動脈介入性治療(PCI)的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ACS),在藥物動學(PK/PD)上有顯著的東西方人種差異,故其於歐美仿單建議loading
dose為60mg,但在我國與日本的建議劑量為20mg。又如FGFR抑制劑Erdafitinib(Balversa®盼樂),可用於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的成人病人,在藥動學中也發現亞洲受試者的血中濃度較高,且不良反應數量也較高,雖然核准適應症使其上市,但仍須執行確認性療效臨床試驗。
人體某些藥品代謝酵素或基因型態具有東西方人種差異(內在),或者因為生活模式、健保給付規定或處方模式不同(外在),造成藥品療效或安全性擁有東西方種族差異。審查單位歷經三個月左右的時間進行審查,以確保國人用藥安全。臨床人員在使用藥品時,亦可留意使用效益是否與臨床試驗或文獻所提(西方人為主的資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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