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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職場生存學 認識勞資關係與勞動權益

 

 


◎文/新北市記者呂品儀


新北市藥師公會邀請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王重仁講解「藥師職場生存學-認識勞資關係勞動權益」,談職場常見勞資爭議。


講師開場問「什麼是雇主?」就大家認知僱用勞工的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也列入為雇主,所以醫院藥局主任為受雇主授權處理勞工事務的人視同雇主,第一句話就讓現場的學員震驚!
勞工必須創造存在的價值,才會有良好的債權債務關係,特別提到合約中的「競業禁止」只要在合理內於法規上是可以的,但最長不超過兩年。無正當理由勞工曠職3日以上(含3日)或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累計加起來超過六天曠職就適用勞基法予以解僱勞工。


王重仁特別提到雇主不可藉由調動勞工工作地點使其不方便,而逼迫勞工自動離職,必須要符合調動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就經濟性解僱勞工,在勞工沒有犯錯的情況下,必須要付資遣費,同時必須要有預告期;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皆要做詳細的表述獲得共識。講師也說,勞資雙方應該站在對方的立場互相體諒,想想當角色互換的時候,老闆需要什麼樣的員工?當你是一個員工的時候,你希望會有什麼樣的老闆?雙方秉持誠信原則透過勞資會議進行溝通,在不違反勞動法令之前提下,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創造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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