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不可不知的管藥 系列6 管制藥品銷燬怎麼進行? ◎文/ 台南記者黃大晉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會同該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違反這條是會被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雙罰,而且罰則算是蠻重的,所以不可不慎。 同條第2項:「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這裏所謂的殘量包含注射液,另外,管制藥品送到衛生局銷燬,銷燬後記得要把衛生局核發的銷燬文號登載於簿冊中,未依此紀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也會併罰。 管制藥品要送到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銷燬,請先和衛生局的承辦人員聯絡約時間,在約定的時間前往衛生局時,需攜帶1.銷燬申請書、2.醫事機構的大小章、3.藥品、4.簿冊、5.管藥進貨憑證。 銷燬申請,請於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CDMIS)進行登錄,登入系統後,於左側主選單→功能表列,點選【銷燬申請及查詢作業】,進入箭頭指向頁面: 1.於功能查詢上方,按下【新增】鍵。 2.點選【新增藥品】鍵。 於新增藥品畫面: 3.選擇【藥品類別】,再點選【帶入藥品基本資料】鍵。 4.填寫申請藥品銷燬數量,點選【儲存,並結束新增】鍵。 5.若要新增多筆資料,則點選【儲存並新增下一筆】鍵。 6.新增藥品完成,按下【儲存】鍵。 7.畫面會顯示銷燬申請儲存成功訊息,按下【確定】。 8.選擇查詢列表區欲列印的案件,按下【修改】鍵。 9.於修改頁面上方功能區,按下【列印申請書】鍵。這樣就完成銷燬申請。 10.管製藥品當日銷毀完成後,管制藥品銷毀證明約3~5天收到,並登錄於簿冊中,以利隔年元月申報。 ↑管制藥品銷燬,需送到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來進行,前往衛生局時,需攜帶1.銷燬申請書、2.醫事機構的大小章、3.藥品、4.簿冊、5.管藥進貨憑證。(照片來源: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管制藥品管理講習上課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