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公會全聯會於3月28日偕同立委林為洲、陳椒華及台北市、新北市、新竹縣藥師公會、藥劑生公會一同舉辦「再生二法
應落實專業分工嚴謹規管」記者會,對外強調再生二法立法過程中,藥師在其中的重要性,不應被排除。
【本刊訊】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近期審查《再生醫療法草案》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藥師公會全聯會於3月28日偕同立委林為洲、陳椒華及台北市、新北市、新竹縣藥師公會、藥劑生公會一同舉辦「再生二法
應落實專業分工嚴謹規管」記者會,對外強調再生二法立法過程中,藥師在其中的重要性,不應被排除。
藥師公會全聯會在記者會中發出四大聲明:(一)再生醫療製劑是藥品
,沒有模糊空間;(二)再生醫療製劑由藥師進行調劑、監製乃捍衛國民健康之必要;(三)審議委員會應明訂納入醫學、藥學、法律倫理等專家組成;(四)為遵循「風險分層、嚴謹規管」之原則排除藥證申請應增加「須經專門委員會審議」之程序。
林為洲表示,醫師公會全聯會及藥師公會全聯會對於「製劑」是否屬於藥事法管理及「審議會」該扮演的角色,看法不相同。「行政院目前的版本提到的審議過程及使用這些製劑的方式,會讓外界有所疑慮,呼籲政府應調和相關專業團體間的歧見,讓所有相關專業領域人士都能有所貢獻,才能完整保障民眾健康。」
醫師公會認為「再生製劑有別於一般藥品」,藥師公會認為再生製劑就是藥品;醫師公會認為「再生醫療審議會」具有審查與核定再生醫療製劑藥品許可證之權責,但藥師公會認為該權限屬於主管機關食藥署的權責。
黃金舜認為,再生醫療製劑符合我國藥事法的藥品定義,即使訂定專法,也不能脫離藥品管理的基本原則,國際趨勢也是如此。藥品由藥師負責調劑、監製、藥物管理,是我國行之有年的法規制度,也是藥師應盡的責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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