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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工程師法 全聯會:不可影響藥師法定業務

 

 

【本刊訊】

 

臺北醫學大學因執行衛福部研究計畫案,於10月24日辦理研商「制定醫學工程師之必要性」第二次會議,全聯會由常務監事李懿軒與法規委員會主委林亮光代表與會。目前立委已提三版本,分別為莊競程等委員、黃秀芳等委員,以及民眾黨團,惟行政院版本尚未提出。


會中,生物醫學工程學會表示,醫學工程師近年已成功發揮專業,提供醫療機構醫療器材方面的操作指導,期盼可以導入認證制度,使醫學工程師的專業更具有辨別度。另外,醫界則表示,醫學工程師確實對於醫師等人員操作醫療器材提供莫大協助,但若聘為醫院內部人員將耗費一定人事成本,目前並非所有醫院皆有能力聘僱,因此,認為此草案立意良善,惟不宜強制所有醫療或醫事機構皆須設置,針對業務內容部分,也表達為避免影響或限縮其他職類的既定業務,法規設計上應避免造成排他性。


李懿軒說明,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可分為一般及醫事類別,醫學工程師通常處理的對象是機器,而非如醫師、藥師、護理師一般直接面對民眾,因此,醫學工程師應較偏向一般類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另外,藥局依法規定可販售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後續討論醫學工程師業務範疇時,應留意不可影響藥師的法定業務,另如何與醫療器材管理法、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等融合,亦應再斟酌審慎討論。


最後,醫事司長劉越萍彙整多數與會者意見,各界多認為此部法規立意良善,可凸顯醫學工程師專業的重要性,惟醫學工程師之職務特性仍與醫事人員有一定差異,不宜將其列入其中,針對職務部分,也應參考公共衛生師朝部分排他性規畫,避免影響其餘人員的工作權。對於認證制度之相關建議,臺北醫學大學也歡迎各單位提供書面意見,後續將融合各界意見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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