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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xlovid須保存在25度C以下?

全聯會發文表達藥界立場

 

↑指揮中心於7月14日發布公文,要求藥局與各醫療院所確實管理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全聯會已行文指揮中心表達意見。

【本刊訊】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7月14日發布公文,要求藥局與各醫療院所確實管理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並訂有「口服抗病毒藥物實地查核表」,請各地衛生局進行實地抽查作業,其中有關查核表之保存溫度部分,似存有矛盾且並非合理,故全聯會已行文指揮中心表達意見。


該查核表第四項內容為,「依外盒規定之儲存環境保存(勿置於冰箱),並存放於乾燥、高處櫃中」,目前外盒規定之存放溫度為25℃以下。根據「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第6次修訂版,最適宜儲放溫度為20~25℃,並允許介於15~30℃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於緊急使用Paxlovid之說明書亦如此記載。


全聯會認為,以不影響藥物品質為前提,考量本國氣候與藥局儲存環境可行性,適度調控溫度並無不可。美國屬醫藥先進國家,且其抗病毒藥物的使用量遠高於我國,其如此規範,具有相當可信度為依循;另外,節能減碳措施亦為我國重要政策方向,針對大宗能源用戶訂有不可低於26℃之規範,而藥局自動門開關頻繁,若欲維持在25℃之下,勢必耗費額外電量,與政策方向有違。更何況疾管署既然先行公告領用方案,允許保存溫度在15~30℃間,後續頒布的查核表自應內容一致,否則藥局將無所適從,於忙碌調劑之餘,徒添額外困擾。


針對日前公告「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處理程序」引起藥師廣泛討論一事,指揮官王必勝回應,指揮中心有職責和義務對於防疫物資擬定管理辦法,包括藥物、疫苗等,並非針對藥局,也包括醫療院所,若屬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會裁罰,後續也將從寬認定。


全聯會將積極與主管機關溝通抗病毒藥物溫控一事,對不合理之規範將充分表達,再次感謝藥師調劑抗病毒藥物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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