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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 月薪與時薪的差異(下)

 

 

◎文╱藥師林素鳳

 

就勞動部日前所公布的每小時基本工資額168元,其時薪已包含週休二日的工資,亦即休息日、例假日之工資已經折入每小時基本工資內(請參閱勞動部網站:時薪制勞工的權益)。


因此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假日有排班出勤才須給薪,且需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予加班費;如無排班則不需給薪。值得注意的是因部分工時原非全時工作者,工時本就比全時工作者少,在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的法定工時每週40小時、每日8小時的規定下,已讓雇主有足夠彈性安排部分工時勞工的出勤模式,所以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規定。除非是比照人事行政局行事曆出勤的企業,部分工時勞工始可比照適用彈性工時。勞動部2019年09 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釋,其要旨為事業單位依勞基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工時勞工亦得比照適用,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工時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基法彈性工時規定。故若在醫院、診所等排班制企業工作,仍必須嚴守一例一休與七休一的規定,超時的部分也需給付加班費。


部分工時勞工的法定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採用時薪制,優點是可方便彈性排班、調度人力,補足正職或其他空缺人力,因而有企業喜歡僱用部分工時人力因應需求。然約定以時薪給付者,除非勞資雙方有約定最低工時,縱使時薪制為做越多領越多,但因沒有工時保障之下,收入是不固定的,尤以遇到農曆過年休假或一整個月完全未排班,勞工可能因工時不固定、放假或無排班而影響收入,人員流動率可能較高。


至於日薪制的基本工資,自2007年7月1日後,勞動部並未再發布日薪制之基本工資。有鑑於勞資雙方雖約定按日計酬,但一日之工時不盡相同,因此日薪制工資之給付,在法定正常工時內,應不得低於每小時168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其國定休假日之延時工資、加班費則依時薪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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