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藥師毛志民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自93年11月25日發布施行已逾17年,參酌國際規範,並考量我國藥事執業現況的修正草案從現行25條新修為54條,共分四章,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西藥、第三章中藥及第四章附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留存藥品來源憑證及藥品貯存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12條至第14條及第17條)
二、新增西藥藥品調製(含無菌調製)作業規範,包括:調製品項限制、環境與措施之要求、儀器維護校正、人員訓練、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紀錄留存及調製藥品之標示與告知。(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27條至第41條)
三、新增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定義及調劑作業規範,包括:環境與人員之要求、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及紀錄留存。(修正條文第8條、第24條及第42條至第45條)
四、新增中藥藥品調劑作業規範,包括:中藥調劑處所避免交叉汙染設備之設置、中藥藥品之貯存環境、藥事人員對於中藥藥品專業包裝之注意、調製中藥藥品品項之限制、調製中藥藥品容器、包裝之標示或於交付藥品時之告知。(修正條文第46條至第50條)
五、新增中藥藥品之調製,準用西藥藥品調製應採取之措施、標準作業程序及紀錄留存等規定。(修正條文第51條)
六、考量醫療機構或藥局需時間因應本次修正,爰訂定一年緩衝期。(修正條文第54條)
除文字修正、條次變更外,新增條文與刪除現行條文摘要如表,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草案https://reurl.cc/95a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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