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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1. 15 ~ 11. 21

 

藥害救濟vs.預防接種 受害救濟不同

 

◎文╱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因應疫情的變化,國內從3月開始,進行大規模的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緊接著10月份也展開例行的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少數民眾於疫苗接種後,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欲尋求救濟的資源,然因不正確的資訊,誤以為接種疫苗受害之救濟,同屬藥害救濟保障的範圍,而延誤尋求正確救濟管道之時程。


經統計藥害救濟基金會的民眾諮詢案件,今年從3月至今,有超過兩成是與疫苗不良反應之救濟申請有關。錯誤之網路資訊,已影響民眾權益,許多醫療專業人員也被誤導,而提供民眾錯誤的資訊。藥害救濟基金會說明,藥害救濟法第四條指出,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產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然而,依據同法第十三條第3款也有明列,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藥害救濟基金會提醒,民眾在正當使用合法藥品之情況下,若因藥品(不含疫苗)造成嚴重不良反應致危及生命、導致住院、延長病人住院時間且需作處置以防止永久性傷害者,可透過藥害救濟基金會協助申請藥害救濟,獲得保障。若因預防接種(疫苗)而疑似受害者,則適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可向接種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救濟申請,相關辦法可諮詢地方衛生局或1922專線查詢。


藥害救濟基金會特別製作藥害救濟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兩項制度之比較表,方便藥師朋友們在執業過程中,協助大眾釐清兩項救濟制度之不同處。透過比較表可以發現,兩項制度於主管機關、救濟金來源、適用藥物範圍、給付種類、申請期限、受理單位等面向,均不相同。


提醒各位藥師朋友們,若遇到病人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疫苗不在其範圍),知有藥害時起三年內,可協助受害者向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申請。疫情期間,可以多加利用電話及電子郵件、臉書訊息等形式,向藥害救濟基金會諮詢申請事宜,諮詢專線:02-2358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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