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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落實營養標示

 

【本刊訊】

 

為使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定之文義更臻明確,讓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於10月13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於104年3月3日訂定,自105年1月生效,經實施五年後,為使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之相關規範更明確、考量國人營養現況,此次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鬆綁營養宣稱「來源」、「供給」等規定:食品外包裝常以「來源」、「供給」、「含」或「含有」等方式,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考量「來源」、「供給」等通常是事實描述的營養宣稱,如產品確實含有特定營養素,放寬可宣稱標示「供給」、「含」等宣稱詞句,例如每份含蛋白質○公克、本產品含葉黃素等,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2. 增列營養素可宣稱生理功能之含量基準:配合「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規定,增列可宣稱生理功能例句之營養素含量基準。


3. 修訂液體食品之營養宣稱規定:食品有二項以上營養宣稱時,所宣稱的營養素應以同型態(固體或液體)作為衡量基準;當選擇以液體作為衡量基準時,得選擇100 毫升或100 大卡作為營養宣稱基準,故應註明清楚,例如奶粉產品宣稱低糖高纖維,應標示如本產品以沖泡後的100 毫升糖○公克、100 大卡膳食纖維○公克達宣稱含量。


4. 刪除含碘鹽宣稱:衛生福利部已另於105年11月1日公告「包裝食用鹽之碘鹽標示規定」。


食藥署指出,「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之預告評論期為60日,將蒐集各界意見。預計草案第4點第4款與第6款自112年1月1日實施,其餘修正規定自公告後實施。預告公告可至衛福部食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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