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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103條中藥師名稱來源

及第三、四項修改始末

 

 

◎文╱講座教授胡幼圃

 

為近來中藥商依藥事法第103條內容促考試院訂定「中醫師處方藥品調劑人員考試辦法」,為保障全民用藥安全,特將過往事實公諸大眾。


民國86年8月30日晚立法院一讀通過的藥事法第103條增修文內容,加了第三及第四, 二項如下: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依此一讀條文通過立法,不但在法上出現「中藥師」,且傳統中藥從業人員,可不經國家考試即可調劑。


本人於87年(第二年)四月赴藥政處服務,立刻面臨部分立委要求黨政協商,交付二、三讀。若依第103條條文一讀通過(不含「調劑需國家考試及格及考試辦法需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之」)內容,特定人士只要租牌三年或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就可以調劑!藥學系至少要讀四年,具有考中醫師資格的也可調劑中藥,以此類推,有考(西)醫師資格的醫學系畢業生也應可調劑西藥,如此醫藥分業可廢了。當年藥政處團隊在部分立委以撤換官員、大幅刪減預算等壓力下,在署長詹啟賢及藥師立委黃昭順的大力支持,在二、三讀不易修改一讀條文本意的情況下,通過了加上「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及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的條文,才免除了一讀通過內容對藥界及全民用藥安全的傷害。


增修條文內容多有不合理之處,通過後,部分立委因收賄嫌疑被起訴、判刑,至今尚在更審中。又第103條是附則,為夕陽條款,不應違反母法精神。此次監委糾正,因不熟悉第103條背景,衛福部及考選部應予適當回覆,應如會議主席、次長石崇良在會議開場所提,可請立法院修正此條文,才是基本解決之道


另本人及台大院長沈麗娟均於會中強調:藥師法第十五條是藥師職責的母法。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也清楚明訂,藥師可調劑中藥。我也建請考選部(本人曾任六年考試院考試委員)要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訂定國家考試辦法,需具備現代教育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考試及格…,不能違反現行之藥師法及藥事法。


中藥調劑需解決之問題尚多,如社區藥局得不到中藥及其調劑費之健保給付。台灣藥學會和臨床藥學會早已決議,要以建立中藥專科藥師來根本解決中藥調劑問題,望衛福部能協助建立,徹底解決此問題。


資料來源:


「衛福部研商中藥相關人員管理制度」會議,胡幼圃(1998~2002)之發言要點。


(本文作者為藥政處前任處長、考試院第十一屆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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