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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 25 ~ 1. 31

 

健保藥局調劑戒菸處方 需與國健署簽約

 

◎文╱藥師蔡育儒

 

健保特約藥局接戒菸處方箋的資格應於3月16日前,必須與國健署簽立簡易合約後,方能獲得補助。


國民健康署於109年11月5日召開「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修正草案」研商會議。原擬只有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才可調劑戒菸處方箋一案,經過全聯會的多次爭取,非戒菸服務特約藥局可以經由與國健署簽立「簡易合約」即可進行戒菸藥品調劑。


國健署已依該次會議決定之原則修正「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為「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並新訂「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適用於目前與國健署無戒菸服務契約關係僅調劑釋出戒菸處方之藥局。


上述二份文件已於109年12月31日公告在案,並已於110年1月8日將修正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寄送各戒菸服務特約藥局辦理換約;新契約一期三年,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有關所屬健保特約藥局會員與新契約相關的重要事項如附圖。


戒菸服務特約藥局


一、請各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於110年2月9日前(郵戳為憑),將國健署寄發之二份契約書用印後,一份以掛號寄回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89號5樓「戒菸治療服務與管理窗口」(電話:02-2351-0120),以完成換約程序。


二、逾期未寄回之機構,視同其無意願續辦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國健署將自110年4月1日起,停止補助該機構提供戒菸服務之費用。


三、「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下載網址 https://reurl.cc/Xe6YDR


非戒菸服務特約藥局


一、非國健署戒菸服務特約藥局之任何藥局,自110年4月1日起,應與國健署完成簽定「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後,始得申請戒菸服務特約醫療機構釋出之戒菸輔助用藥處方之調劑費及藥品費用補助。


二、非戒菸服務特約藥局,而有意願與國健署簽定「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之健保特約藥局,自行上網下載列印申請書及約定書樣本,盡速向國健署申請簽約,於110年3月16日前(郵戳為憑)寄回,未及於前述時間申請者自110年4月1日起,不得向國健署申請戒菸輔助用藥處方釋出之調劑費與藥品費補助。


三、下載列印申請書及約定書樣本之網址為 https://reurl.cc/R64l0r


請將「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契約書」申請表1份及「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2份,填寫用印後以掛號寄回「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89號5樓,戒菸治療服務與管理窗口」如有詢問事項,請電02-2351-0120。


注意事項


爰110年起,修正適用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5條第2項增列規定略以:「調劑於藥局為之時,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契約調劑藥局辦理」,戒菸服務特約醫療機構如需釋出處方,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 釋出之處方箋請加註以下參考文字:「請注意!本釋出處方箋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調劑,不具該二種資格之藥局,調劑本處方有關之任何費用,國健署均不予補助。」


2. 因處方箋未註明上述意旨之文字,致不具前揭資格之藥局,因不知情而調劑,其申報之藥事費用,由釋出處方之醫療機構負擔,國健署將由該醫療機構申報之補助費用扣抵。


(本文作者為藥事人員戒菸衛教訓練計畫協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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