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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中醫師處方藥品調劑人員考試辦法》

調劑權是藥師核心業務 不能讓!

 

 

◎文╱藥師蕭力禓

 

針對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考選部草擬了「中醫師處方藥品調劑人員考試辦法」,事件還未平息,7月21日中醫藥司召開會議「研商建立中藥販賣專技人員制度」,會中擬定該專技人員名稱是「中藥材販賣士」。想把中藥一分為二,中藥材的供應、管理,甚至用於保健照護相關業務,變成「中藥材販賣士」的執掌業務。


在此呼籲全國藥師,應該堅決反對建立此類專技人員,原因有三,第一,論必要性:中藥材之處理、加工、供應與其管理,既有中藥商已能執行,無新生之必要。而草案中描述此類人員的功能包含「中藥材辨識」,這由溯源管理及邊境管控來把關即可,於使用端才進行中藥材辨識,實屬本末倒置;又以新生專技人員的方式更是多此一舉。主管機關若落實中藥材管理,做好藥品分級,明確區分供食品使用,及做為藥品管理之規範,在醫療與養生間畫清界線。屆時中藥販賣業者可以轉為食品販賣業者,提供不涉及醫療的養生藥膳,而涉及醫療的中藥則歸藥師管理。如此販賣業與藥師能各司其職,販賣業做好供應者,而藥師做好藥品管理。


第二,論功能性:此類人員於法不符。專技人員設立的要件是「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承如前述,藥、食明確區分,「販賣」不涉及醫療,是為商業行為,不符合設立的要件。若涉及醫療行為,既有中醫師、藥師為合法之專技人員,新設此類人員根本是疊床架屋,浪費資源。


第三,論危害性:中藥材應用於醫療與養身間的界線,尚未畫定清楚,使販售與治療之間的拿捏模糊不清,難保未來此類人員在「販賣」過程中,不涉及醫療行為。這影響的不只是民眾對中醫藥的信賴,更直接影響民眾的生命安全。


基於上述三點原因,在中藥尚未建立藥品分級制度前,不宜新增此類人員。此類人員若誕生,只會造成藥政管理紊亂,變成藥師的另一個夢魘。然而中醫藥司對此似乎有恃無恐,想蠻橫推行。中醫醫藥分業、中藥藥品分級,最重要、最基本的,中醫藥司不做,然後現在想新設一個專技人員來補破口。藥師們此時若不醒悟,等哪天中藥材販賣資格被剝奪、中藥調劑權被侵蝕,能做的中藥業務還剩下什麼?


全聯會應該盡快擬定共識及策略,團結反對建立「中藥材販賣士」,並遊說立委修正藥事法第103條,利用各種管道抗議、陳情,甚至不排除號召罷工、走上街頭,進行激烈抗爭。藥品的管理與調劑權,是藥師的核心業務,一點也不能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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