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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之所見

 

 

◎文╱藥師李世滄

 

6月23日下午3時,衛福部中醫藥司鑒於現行「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有關於中藥調劑處所、設備、藥品放置與貯放、處方內容確認等規定,尚有闕如,為完善中藥調劑環境相關規範,特召開專家會議研議相關條文修正意見。


會議由中醫藥司主持,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福部法規會、中醫師公會全聯會、藥師公會全聯會與專家代表等出席與會。基本上,個人體會了中醫藥司代表政府對於重視中藥未來進展的關注精神,予以肯定。會後確認的,即使是中藥材與中藥製劑仍應與西藥藥品管理之基本精神一致,不只是為了未來利於統一管理;其實是體認到中藥要能適應現代化管理,只要是「藥品」,就應依觀念一致精神,無論是西藥或中藥,藥就是藥,未來勢必並駕齊驅,無分軒輊。既無特立獨行之事,更無矮人一截之事。


參照食藥署「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同時中醫藥司亦針對中藥相關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草案會議」提出研商修正,此二者皆係依據民國93年11月25日迄今未有任何修定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提供相對於西藥藥品與中藥藥品之內容互參之研商。在會議過程體認到,二者之間的基本精神與理念實則一致,對於執業人員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日後的溝通互相了解,取得實質一致與一貫共通理念,此正足供日後相對雙方的思考邏輯取得共識,並得以往前邁向大步。


正因為經由多方研商,反而意識到,就「藥品」執行與管理,無論是西藥或中藥,在大原則上是一致的,而如何對於細項區別,更以彈性而不違反大法精神,讓管理者無須精神分裂,讓執業者更易於恪守法規。


此等中藥規範對應於西藥,即使包括醫院中藥局調劑、中醫診所調劑與社區藥局調劑,應該只有規模大小與實質服務項目分門別類仍必須符合「藥品」調劑、調製之一致法規。如幼兒藥物研粉、中藥粉散劑之製備與調劑有一定規模者,應有集塵或除塵設備。尤其溫度、濕度調控,俾便如食藥署「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第21條:藥品調製應避免交叉污染、適當防護措施等精神,一貫實施,其實已涵蓋西藥與中藥「藥品」之共同準則精神。


當法令經由溝通而易趨明朗之時,再來的專業實質貫注如何在規範下能實際推動進行,將是政府管理部門與執業者共贏的未來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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