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網路平台:「開放醫療用大麻」提案 衛福部做出回應 【本刊訊】關於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的「開放醫療用大麻」提案,衛福部已於5月7日正式回應,醫療使用上,大麻素製劑因所含成分不同,有不同管理規定。 衛福部表示,如僅以大麻二酚(CBD)為成分者,不屬於管制藥品,另依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及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中英文詳細資料,並符合藥事法第6條規定者,則以藥品列管。 目前國內未核准任何含大麻二酚(CBD)成分之藥品,衛福部指出,若民眾經醫師診斷評估後開立此類藥品處方,可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申請供個人自用大麻二酚(CBD)藥品專案進口。如大麻二酚(CBD)成分之藥品內含四氫大麻酚(THC)成分或以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THC含量超過10ug/g(10ppm)者,則屬於第二級管制藥品,依專家就現有臨床文獻所提專業評估意見,僅Dravet syndrome跟Lennox-Gastaut syndromes小兒頑固型癲癇罕病患者有使用此類大麻素製劑之需求,建議經醫師診斷評估後,得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由區域醫院以上之教學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提出申請。 衛福部指出,目前國內尚未有經查驗登記合格上市的大麻素製劑,應有醫師診斷評估是否有開立此類藥品藥方的需求,藥師應提醒民眾,切勿自行購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