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A與健保藥價核定 ◎文╱藥師陳浩銘 健保藥品的核定價格(暫不討論後續藥價之調整),對於財政穩健是相當重要的,而藥品是否納保及核定的給付價格,還需考量臨床效益、醫學倫理等層面。健保法第42條提及,擬訂藥品給付時,健保署可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 HTA),該評估需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保險財務衝擊;後經「藥品專家諮詢小組」及「共同擬訂會議」,以此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考量層面,決議給付價格;共同擬訂會議參與者包含健保署代表、HTA代表、臨床專家、研究學者、病友團體代表等。 世界各先進國家都有HTA相關組織,所提交報告對於健康保險給付(藥品、醫療器材或政策等)皆具重要參考地位;我國HTA亦為新藥核價重要參考依據,主要針對所探討主題進行臨床實證與經濟分析;臨床實證採系統性文獻回顧方式,探討相對療效與相對安全性(comparative effectiveness/safety);經濟分析則包含成本效果(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CEA)及財務衝擊(budget impact)等;目前由健保署委託醫藥品查驗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CDE)進行評估,該單位乃決策與財務獨立機構,非隸屬於健保署,更非受託於廠商業者,依實證醫學原理,以公正角度進行報告提交,並公開於網頁(http://nihta.cde.org.tw/Knowledge/)。 健保核價原則之一乃根據實證效益進行考量,相對療效/安全性尤其重要,當一新藥品擬納入健保時,會與現有同等地位藥品(或治療方式)之療效/安全性/成本進行比較;舉例來說,若申請新藥之療效/安全性與現有治療藥品相似,則其核訂價格可能與現有藥品差不多。詳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第二章(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