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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職場爭議 中市公會法規解套

 

 

◎文╱台中記者黃媜

 

台中市藥師公會藥師法規委員會於 11月7日舉辦「藥師在職場上常見的爭議問題」法律講座,台中市藥師參與踴躍,課堂上互動頻繁,直到下課時間仍欲罷不能。


藥師們在職場上遇到的問題,常常都跟契約有關,有的人以為,需要有「紙本的契約」才是契約,但其實「口頭上的約定」也是契約,勞資雙方若有一方想要更改原本說好的內容,需要經兩方都同意,才能夠實行。以下節錄課程內容分享:


Q1:假日上班到底要怎麼算加班補休?

A1:國定假日出勤,經過勞資雙方的協議,可以選擇「加班費」或「補休」。「加班費」是工資加倍發給,(例如:國慶日當日上班,再加給一日工資。)「補修假日」則是另行約定放假日期,(例如:國慶日挪到10月11日放假,那麼國慶日上班就不用給加班費,但,如果10月11日又要求上班,就需要給加班費)。但指定應放假日(例如:選舉日) 則無法挪移,只能加給工資。


Q2:退休後二度就業的藥師,到底能不能保勞保?

A2:退休再回職場的藥師,不能保勞保,但,雇主應提供「職業災害保險」跟「6%退休金提撥」。


Q3:員工服務未滿約定的半年或1年的情形,雇主要求賠償一至兩個月的月薪,合理嗎?

A3:若雇主確實有在「合理薪資以外」提供「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就補償的本身與服務期間的長短,賠償有討論的空間。但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例如雇主違法)」就不能要求賠償。


Q4:原本與雇主協議每天工作8小時,但雇主以今日生意清淡不需這麼多人手為由,逕自減班兩小時並扣兩小時薪水,合理嗎?

A4:除非勞資雙方同意,若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要注意:若勞工也同意,雇主就可以這樣做 。醫師出國員工放假也是同理。


Q5:之前受僱時,每個月的6%退休金提撥,雇主皆是從我的薪資中扣除,請問我可以要求前雇主退回以前強迫扣除的退休金嗎?

A5:6%退休金的提撥,應是雇主提供,不能從薪水中扣除,若是從中扣除,則視為「工資未足額給付」,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要注意的是,請求要在離職5年內行使才可以。


台中市藥師公會藥師法規委員會近年來每年都會有法律的課程或講座,讓藥師們在工作之餘能夠保護自己的權益,也邀請法律顧問每兩個月舉辦一次免費的法律諮詢,相信這一屆在主委楊靜怡的帶領下,一定能為會員帶來更多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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