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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0. 7 ~ 10. 13

 

Ranitidine事件的省思

 

 

◎文╱陳昭元

 

這次是所有ranitidine的成份藥品都預防性下架,在台灣法律上,我們藥師除了請病人放棄整張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趕緊回診外,沒有可以變通的辦法!在美國,因為是一藥品,保險公司給付一個藥事服務費及向病人收取一個部分負擔,所以可以先不調劑ranitidine藥,其他藥品仍可領取慢箋藥品!但目前台灣以整張處方來處理,必須全部給藥才給付。


今天我提出的想法不會傷到醫師的診斷權,但能夠讓藥師的專業更受到醫師及病人的認同,說穿了,只是我將美國當藥師的經驗推廣回台灣,讓我們從法律面找回藥師的價值。


1. 首先,藥師法第16、17條並不一定要修,重點是我們對處方的定義是一個藥一處方,還是整個醫師的藥物醫囑是一張處方?美國是一個藥一張處方,這樣藥師法第16、17條就不須大變動。


2. 這次ranitidine造成所有同成份藥均無法供應,而整張處方均依法不能調劑,但若我們依上述定義一藥一處方,則沒有問題!病人仍可拿他需要的慢性病連續處方藥,而這ranitidine藥物只要找醫師刪除舊的連續處方,重新開其他藥品就解決了。


3.目前一個現有處方約有4.2個藥(可能有改變,應是舊資訊),若改成每個藥品給藥師一個藥事服務費15~30元,與現在慢箋服務費69元差距不大,同時也希望病人的藥費部分負擔也拆成每個藥付20~30元,這樣才能讓民眾對少用藥品有感覺。也就是,當病人少用一個藥,他自己就能省一個部分負擔費用。


4. 這種改變才能讓藥師的藥事照護的專業功能發揮功效,因為當某一藥品需給醫師或給病人建議時,不會因為整張處方箋無法部分更動而受限,相反的,藥師的建議能讓醫師能更彈性處理該個案的所有藥品的適用性。


5. 醫師開立處方方式都不需更動,只要我們藥師相關健保給付方式修改而已,小變動卻能讓醫藥專業發揮,值得長官思考!


6. 醫師有很多不同專科,沒有一位醫師能夠確定整合所有病情開藥。因此專科醫師可能會熟悉自己專科部分,其他非專科就依常理判斷處理。往往另一專科醫師處理同一個案時,會因前一醫師已開藥而造成第二個醫師處理困難。藥師在這情況下,就能依其藥品專業知識,提供兩位醫師間的橋梁,台灣目前就是將醫師視為是全能的家庭醫師,能所有疾病都整合性開藥,但實際上是有盲點的!我們採單一藥品為一個處方的處理模式,並不會影響醫師整合性開方,而是讓第二位醫師能更完整照顧病人而已。


因為服藥的個案整體用藥的評估是藥師的責任,醫師重疾病診斷,因此我在ranitidine事件中,強調將ranitidine單一藥品從連續處方暫停給藥,但仍將開方權回歸醫師決定;這樣才是醫藥分業的精神!只是我們原有法令和健保原先給付方式限縮藥師發揮專業的空間,據說勞保制度以前也是一藥一藥事服務費的,後來健保才改整張處方計算。


綜上所述,針對ranitidine事件,我想引導到讓健保署能考慮用藥品品項數來給付藥事服務費及讓客人依藥品付部分負擔。相關配套障礙處理模式如下:


障礙一:目前日劑藥費的習性如何處理:建議仍維持不變;以28天以上慢性病處方及連續性慢性病處方為首波調整方向。


日劑藥費有多重藥品,要如何處理:現階段仍維持每日22元計算,三天仍為66元,因此民眾在100元總藥費下,仍可不用負擔任何費用,這樣可減少醫界的反彈。


障礙二:民眾部分負擔如何處理


我個人建議用健保價的百分比計算,原則暫設定20%,尾數四捨五入。這樣如果我們與醫師討論後,要修改或刪除某一藥品,民眾少付一個部分負擔,民眾就會有感,另外,從原廠改便宜學名藥時,民眾也會有省錢的感覺。


障礙三:已陸續有「NDMA」可能致癌物於valsartan及ranitidine 成分中造成藥品回收!成分原料出問題將是整個生產線下架問題,將來也都可能發生,政府應提早提出因應策略。


這次是政府缺藥造成無藥可用,也顯示慢箋整張處方定義的矛盾,與醫師無關!借此事件來讓健保署針對藥品給付來修改,不要傷醫藥情誼。


另外,根據健保署統計,健保一年平均花費1600億元在藥費上,但每年卻有約193公噸藥物被丟進垃圾桶,等於超過5億顆藥被丟掉,這與我們現在慢箋須以整張處方領取,是造成的藥品浪費之主要原因,若慢箋每一藥品可分開領取處理,民眾有自主權,家有剩藥,可在處方上簽字,拒絕領取該藥,當可節省藥品支出及民眾當次的部分負擔。


最後,面對ranitidine事件的省思,希望藥界與食藥署和健保署能攜手合作,將目前制度面上的盲點趕緊處理好,讓以後類似危機能迎刃而解。


(本文作者為新北市藥師公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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