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藥師林素鳳
近年來由於國內產業型態快速變遷,勞務給付的類型日趨多元化,部分時間勞動者亦逐漸增加。為保障此類勞工之勞動權益,部特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利勞資雙方有所遵循。按上述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中所提,每週正常工時未滿法定40小時的勞工,其所約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稱之為「部分工時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又同法第2條第1款定義勞工是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故只要是勞工,包括部分工時人員也適用勞基法,就算是每天只上班 1小時,也一樣受勞基法保障。部分工時人員之特休假的規定除依勞基法第38條辦理,仍應依照「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的內容,部分工時勞工特休計算方式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基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因此假設勞工每週約定兩日出勤工作日為星期六與星期日,一天工作8小時,服務已滿二年。根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服務年資滿 2年以上3年未滿者給予特休10天,依照「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的內容來計算,帶入工時按比例為16/40=0.4,10天*0.4=4天。同法第四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綜上,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38條及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給予勞工特休假日數,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雇主若未依法給薪或給假 者,依同法第79條第12項第1款規定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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