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解釋令。
◎文╱曾中龍
衛生福利部8月30日發布?部中字第1081861340號解釋令﹙掃描QR CODE可見全文﹚http://dpm.taiwan-pharma.org.tw/article/847/,就藥事法103條第2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並解釋該等中藥從業人員,在解釋令生效前﹙即108年8月30日前﹚,已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者,均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此顯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也就是違反法律的「保留原則」。其原因如下:
1. 藥事法103條第2項規定的列冊登記者及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這兩種人都依法限定在82年2月5日前即已審核確認者。今主管機關竟擴大解釋,將日期延伸到108年8月30日前,而藥師公會全聯會在多次的會議中,也一再的依專業提出善意的建議,然而,主管機關非僅不採,看來根本視法律於無物。
2. 藥事法103條早經確認屬落日條款,但依中醫藥司的重新解釋,103條第2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反而到了25年後的今天竟可再生。須知當年所謂領有證明之中藥從業人員,其所謂證明文件,竟是違法經營而遭?生局開罰之罰單,如今,同屬103條當年合法經營的列冊登記者是落日,而違法經營者反而解釋可以新生。筆者只能說,中醫藥司之解釋實在膽大妄為,且恐怕陷政府及陳時中部長於不義。
最後,筆者沈重呼籲我們全體藥師,近年機構受聘之藥師不僅有血汗機械手藥師之稱,而社區藥局的經營環境也越見困難,這十年來藥師的專業在我們全體的努力,也只有接受過我們如藥事照護、居家照護等專業服務的民眾,才了解到藥師的重要性,然而,主管機關非僅不協助我們好好的發展,來維護民眾的醫療用藥安全,反而踐踏法律政策之尊嚴,尤其對藥師專業之建議、置若罔聞,甚至縱容其他人對藥師潑髒水,嚴重傷害藥師,如若我們繼續不知走出專業的白色巨塔,未能團結發聲,按藥師公會全聯會將在九月份辦理第14屆理事長及理監事選舉,相信其他人及主管機關更會藉此機會欺生我們14屆理監事,更遑論明年一月的國家大選,豈非群魔亂舞,那藥師的未來恐將更為艱鉅,大家不得不慎,加油吧!藥師們!
(本文作者為藥師公會全聯會秘書長)
回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