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
近來有外界反應,部分醫院或藥局代為保管醫師開立予病患之第二、三次慢性病之處方箋, 是否符合藥品調劑作業程序與醫藥分業管理事項?對此,衛福部於7月16日發函表示,處方箋之收受與藥品交付,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醫院、藥局代為保管處方箋」,其行為目的、行為頻率及事實情況等不明,尚無法據以判定適用法規。
依據藥事法第37條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調劑應由藥師為之;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行為。且同準則第23條規定,藥事人員交付藥品時,應確認所交付之對象為交付處方箋者。
中央健康保險署於7月30日發函表示,部分醫院或藥局訂有代為保管處方箋同意書,請藥師公會協助提供此類案件之事實情況及相關資訊,以供食藥署釐清判定其適法性。藥師公會全聯會亦請各縣市藥師公會協助提供具體事實資訊,以供參考。
回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