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公會全聯會於7月5日邀集專家學者召開「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修法會議,促使醫藥分業政策能更具明確性。
【本刊訊】
司法院於6月14日公布釋字第778號解釋,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遭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藥師公會全聯會於7月5日邀集專家學者及多位幹部召開「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修法會議,共商該條文修正內容,期望能提供食藥署參考,並加速修法,促使醫藥分業政策能更具明確性。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78號解釋「醫藥分業下之醫師藥品調劑權案」解釋主文,內容如下:
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0年4月12日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說明三,對於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均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上開施行細則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函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古博仁表示,醫藥分業不能脫離基本精神,除了堅持維護民眾用藥權益外,應創造更多藥師發揮專業的價值,建構更完善的用藥環境,將借重此次修法會議聽取藥界的意見,並加以彙整,與食藥署、醫事司建立積極溝通管道。
與會者認為此次大法官778號解釋,醫藥分業的精神已被大法官確認。有大法官認為,此解釋認系爭規定合憲,不等於肯定系爭規定完善;此件解釋也以併此指明方式,要求適時檢討醫藥分業政策制度並合理調整之。也有大法官認為,藥師之調劑工作既至病人取得藥品始完成,不宜將藥品交由其他人如護理人員轉交病人,以免增加用藥錯誤之機率,而減損醫藥分業之益處。另有大法官指出,參酌外國經驗及立法例,再度深入檢討有關醫療急迫情形及偏遠地區等例外規定之定義及其適用範圍,是否符合國民健康之需求及期待,並在全民健保制度與全國醫療資源城鄉差距之均衡上,繼續提升我國整體醫療水準,並同時落實醫藥分業制度之本旨。
律師張耕豪表示,大法官確認且維護醫藥分業,但施行細則僅是就細節性及技術性加以規範,就短期可使用施行細則規範,但因施行細則就細節性及技術性加以規範,故建議應就母法明確授權較符合憲法規定。律師莊宇翔指出,醫療機構外建議參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惟緊急醫療救護法限制較為嚴格,是否符合藥事法第102條所稱之醫療急迫,以解釋文及食藥署函釋內多數表達為時間性,建議修正條文可拉長時間至藥師調劑前時段,類似在途時間概念去著手修正。
此次「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修法會議,與會者包括顧問胡幼圃、葉明功、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余萬能、律師莊宇翔、張耕豪、各縣市藥師公會理事長等,會中將彙整各界意見,以利後續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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