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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藥害救濟判決 思考藥師能善盡之事

 

↑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摘要QR Code。

◎文╱高雄記者陳浩銘

 

2007年曾有病人住進加護病房,因情況需求而使用抗生素Amikacin,但在治療結束後,病人發現有雙耳失聰的狀況,經評估這是藥物所造成的耳毒性不良反應,依法得以向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藥害救濟」,而藥害救濟法第1條即「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本法。」但因審認結果認為此類藥品產生耳毒性屬於常見不良反應之一,故不予救濟,後來大法官釋憲(釋字767號,詳見https://is.gd/Rfsguz或QR Code),也宣告《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合憲。


先來了解何謂常見及何謂可預期,根據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協會(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 medical sciences, CIOMS)將不良反應的發生率(incidence)進行標準化定義(詳見右表)。雖然上述案例仍有多處可以討論,如耳毒性為廣泛性名詞,無程度之分,有些人可能是特定頻率輕微失聰,有些人可能是雙耳全頻率完全失聰,若將受傷害程度分層探討,完全失聰恐屬罕見,可能就得以獲得救濟基金。


藥物的使用皆有風險,這是藥師必須要為病人把關的重點之一,但若發生藥物不良反應,必須進入「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進行通報,對於嚴重不良反應,則可協助病人申請藥害救濟;醫院、診所、藥局、藥廠,藥師皆有責任為藥物使用安全盡一份心力,無論是管理、評估、通報,各種意見的回饋,持續且充分的討論,我國用藥安全及救濟制度將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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