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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藥師范綱智、許博程
依據藥師法第7條: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另依據同法第22條,若忘記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可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其實,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及執業執照正面上,均有載明「執業應更新日期」,然而衛福部醫事系統入口網也提供醫事人員執業執照到期前以電子郵件通知。操作方式(圖解步驟https://reurl.cc/EaVXK)為:
1. 從衛福部醫事系統入口網https://ma.mohw.gov.tw/maportal/登入。
2. 進入積分管理系統。
3. 進入使用者管理>個人資料維護頁面編輯。
4. 填妥E-mail,並勾選同意接收系統通知項目及接收執照到期通知(如有使用hotmail、yahoo信箱建議更換其他電子信箱)。
5. 若E-mail address有變更,可隨時登入醫事系統入口網之個人資訊欄位進行更新。
E-mail通知頻率分別為到期前6個月、3個月、1個月、10天、7天、3天及1天等共7次,提醒藥師注意換照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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