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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可限定性別與年齡嗎?

 

 

◎文╱藥師林素鳳

 

漢朝韓嬰《詩外傳》卷七:「使驥不得伯樂,安千里之足。」唐朝韓愈《雜說》四:「世有伯樂,然後千里馬。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在農曆過年後,職場上呈現一波求職潮(離職潮),不少藥師開始試圖尋找更嚮往的就業環境,期待能遇得識馬的伯樂。


近來時有耳聞求職藥師反映面試遇到一些現象,包括女性被問及感情狀況、結婚與否?是否有計畫懷孕?甚至直接拒絕有結婚計畫或懷孕者。亦有些面試官口頭表示不錄用35歲以上或50歲以上的藥師,理由是擔心年紀稍大恐無法勝任現場的門診量;亦有男性藥師至現場應徵時因性別被拒絕參加面試…等,諸多奇怪面試提問與狀況讓藥師在求職過程中倍感無奈困擾。


根據我國的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5條第1項(註一)規定,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員工以性別或年齡予以歧視,違者可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註二)亦有規定,禁止雇主徵才時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註三),違者可依同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實現在網路發達,多數求職者習慣上網爬文尋找徵才公司風評,加上匿名帳號發言不必擔心被肉搜,社群網站集結的力量也日益增大。三國演義第三回:「良禽擇木而棲,良臣擇主而事」,雇主(註四)若本著對虛心求才的初衷,大方營造友善職場,給予求職者應有的尊重,相信必能吸引優秀人才,尋得千里馬心悅臣服,願意發揮所長為雇主盡忠效勞。


註一: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註二: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註三: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本法第5條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註四:勞動基準法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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