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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三讀:違規使用「加工助劑」

最高可處三百萬以下罰緩

 

 

【本刊訊】

 

立法院於3月22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加工助劑」使用規定,未來若違規使用加工助劑,最高可處三百萬以下罰緩。


食藥署指出,為防止黑心商品危害食安,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此次修正,主要提昇加工助劑等管理規範,強調其重要性。


三讀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明定,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質。條文明定,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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