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
近期有關中藥商及列冊中藥從業人員之爭議,其原因係為民國87年之不當修法所致,如須徹底解決,藥師公會全聯會認為,應修正相關法條,依商業歸商業、專業歸專業之原則,就中藥材、中藥業者及其販賣人員之管理,研擬藥事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中醫師公會全聯會於3月25日發函至衛生福利部表示,藥事法第103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於63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82年2月5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其餘須經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及格者,始得經營中藥販售與調劑工作,賦予國家必須設計把關及篩選機制義務,以確保從業人員對中藥與藥理之專業能力。
中藥商全聯會理事長馬逸才於4月2日拜訪藥師公會全聯會,針對中藥販賣業者存續議題進行討論,全聯會認為,中藥販賣業者確有存在之必要價值,但此類商業人員卻不能主張未經教、考、訓、用狀況下,欲跨進專業領域,這非僅中醫師、藥師、政府所無法接受,更是有違民眾期望。除此之外,全聯會也希望中藥商能與藥師合作,積極改善中藥環境,共同努力確保用藥安全,並提升中藥在健康照護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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