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中龍
拜讀了藥師週刊第2096期林素鳳藥師的投稿後,對林藥師保障藥師權益的用心,筆者給予相當的肯定,並感謝其費心的撰文。只是,法規條文是死的,如何主張適用才是活的,也是真正困難的所在。為此,筆者東施效顰,提出些許淺見,供我們藥師卓參!
有關藥師之雇傭契約,究竟屬勞動基準法第二章所定哪種性質之勞動契約,其實仍應依勞雇雙方之約定,如無明文,則得視其實際之工作內容及整體狀況而判別。雖然,醫事人員之輪班班表時間加總恐有未足所謂法定每日工時8小時之情況,但按「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有關醫事人力的規定,再從現行醫事人員於醫療機構服務多是依班表輪值的實際情形,顯見此為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之雇傭契約的常態,其性質應屬全時工作。復按勞動部公告將醫療保健服務業納入得實施彈性工時之行業,但彈性工時是不適用於部分工時的勞工,此有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釋可稽。因此,適用輪班制的藥師實際工作時間超過其輪值班表所定時間,其超時工作部分,雇主仍應以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算其加班費,不宜依「雇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來處理之,否則,恐有違法。
最後,筆者藉此呼籲,想保有甚麼樣的權利,應在就職時即與雇主簽訂明確的勞動契約,全聯會TPIP平台都有參考的契約範本,對於工作時間、加班費的計算、休假、福利等等,均有明確的約定;另外,當自身的勞動權益遭受侵害時,也必須立即與雇主協商,如未獲雇主的良善回應,建議應立即向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反映,才能較為保障自己的工作權益,千萬不要因不好意思或其他原因吃了啞巴虧,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那最後結果,很可能就會是拿著六法回家抱著棉被哭了。
(本文作者為藥師公會全聯會
秘書長)
面臨被變相減薪之應對
◎文╱雷巧華
Q:對於被資方要求變相減薪,勞工應該接受?或反對?
A:勞工擁有拒絕的權利。
1. 若資方進行片面減薪,則勞工得於事實發生後,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會,進行協商。
2. 勞方可堅持維持原有的薪資不變下,繼續留任。
3. 倘若資方堅持減薪,否則不予續聘的話,將會違反勞基法。勞工得依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向資方要求資遣費及應有權益。建議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進行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
(本文作者為藥師公會全聯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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