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藥師林素鳳
常聽到診所藥師們抱怨醫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旅遊時診所休診,並非藥師要求休假,而雇主卻未經同意即強制扣藥師的特休假或是扣薪水。藥師們心裡著實敢怒不敢言,怒的是被扣假、扣薪,怕的是提出抗議之後因此丟了工作。到底這種情況可否扣特休假或是扣薪水呢?
我們先來看《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依勞基法第38條第 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法令已經將特休假的排定權交由勞工,因此雇主有需求時,勞基法也給予彈性空間讓雇主先與勞工協商,惟不能片面強制排休或強制不排休。若強制扣假或扣薪,恐違反勞基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或許雇主會不服氣勞工於該段期間並未提供勞務,為何要給付薪資報酬呢?這個問題可以回歸到民法的規定來解釋,勞工原本可以提供勞務,但雇主因為自己的問題而沒辦法受領勞工所提供的勞務時,那就是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以民法第 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因此雇主仍應給付工資,且勞工也不必補班。此外雇主若停班不給薪,可能有涉及「工資未全額給付」而違反勞基法第 22條第2項的問題,也會受到上述提到的勞基法第79條所規定之罰則。
勞基法制定的目是為勞資關係的基本法,也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的就是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對話,同時也保護雙方權益,改善勞動條件,讓勞雇關係更加圓滿。診所能留住人才,人事穩定工作氛圍佳,方能讓診所經營越來越好,也能提高服務病患的品質,這才是診所進步與成長的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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