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開始實施 新版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 【本刊訊】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月12日公告「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107年10月8日版)」,自明(108)年1月開始實施,實施對象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西醫診所等保險醫事機構,其當季重複用藥藥費1,000元(含)以上者,核扣該藥費。 關於,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107年10月8日版),健保署已採取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一)調整方案內容:(1)考量急性病人病情變化,及磨粉藥品可能有調整用藥情形,調整方案管理藥品範圍為「60大類藥品給藥日份14日(含)以上之案件」。(2)實際核扣為「季重複藥費達1000元(含)以上院所」。 (二)107年9月起全面提供「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跨院重複開立醫囑主動提示功能(API)」,強化與院所HIS端系統整合,即時回饋病人餘藥資訊。 (三)另於107年9月起回饋「60類藥品重複藥費虛擬核扣報表」,回饋各醫療院所107年第1季重複用藥情形,實施前按月持續回饋此報表,以供醫療院所自我管理。 (四)健保署於今年第四季強力持續宣導民眾用藥安全,提升民眾安全用藥意識。 (五)為符合實際臨床情形,健保署將增修訂門診暨交付機構醫療費用申報格式之虛擬醫令,以辨識不可歸責院所之重複開藥情形。 (六)為提升交付處方箋之重複用藥管理,健保署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置放「醫院開立處方之用藥諮詢聯絡窗口」,供社區藥局或醫療機構藥師能確實聯繫原開立處方醫療院所。 相關資料置於「健保署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路徑:下載專區/保險對象用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