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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箋套印「藥品不可替代」之適法性

衛福部:應請各級醫院改善

 

↑研商醫師處方箋標示之適法疑義會議紀錄。

【本刊訊】

 

衛福部於8月3日召開「研商醫師處方箋標示之適法疑義會議」,針對藥師公會反應,少數醫院於慢性病處方箋以制式格式套印「處方箋上藥品不可替代」或「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等相關內容之適法疑義,進行討論。


針對缺藥事件,藥師公會全聯會積極奔走相關單位,建議就藥品分配不均、醫師「不可替代」處方之效力、借調藥品規定之適宜性及缺貨藥品之健保給付等問題,期望政府機關能建立完善機制,解決缺藥問題,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此次,研商醫師處方箋標示之適法疑義會議,與會單位包括醫師公會全聯會、台灣醫學中心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台灣醫院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中央健保署、食藥署等。


「與醫藥分業精神及藥師法相關規定,尚有未合,應請各級醫院改善。 」


研商醫師處方箋標示之適法疑義會議,會中決議:


一、醫師基於醫療專業判斷或個別病人病情需要,於處方箋上加註「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並無違法,但醫院以制式格式於慢性病處方箋一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與醫藥分業精神及藥師法相關規定,尚有未合,應請各級醫院改善。


二、請各層級醫院(台灣醫學中心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台灣醫院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轉知會員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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