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日期標準化 病人用藥更明瞭 ◎文╱南投縣記者邱麗慧 鈴鈴鈴…諮詢電話響起,「○○醫院,你好!我是某藥師,很高興為你服務。」病人:「你好,借問:我有在你病院拿的藥,我孫在幫我整理藥時對我說:阿公這藥已經過期。耐按呢?我5月20日拿的藥,一排有10粒紅色藥丸,尻脊骿(台語,背面之意)的有效日期為180520,為何給我到期的藥呢?」 接電話的藥師耐心聽完病人的講述,回答說:是哪一樣藥呢?你的出生年月日給我,幫你查電腦資料,到調劑檯拿到藥品一看,又是簡單標示4個數字或6個數字所造成的誤會。趕緊跟阿公解釋,這項藥品有效日期是2020年5月18日,不是過期藥品。阿公經過藥師解說才知道是自己解讀錯誤。 為方便消費者辨識及判斷藥品之製造日期、保存期限,食物藥品管理署已於106年12月11日FDA藥字第1061411269號函示各製造商,修正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原則及相關規定如下:一、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年份以西元年4碼標示。藥品有效日期僅標示年、月者,年、月標示順序不限制;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標示年、月、日者,應按年、月、日之順序,由左而右排列。二、無法依上述原則標示者,應於外盒標明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例如:ddmmyy)。 ↑藥品包裝上的有效日期應統一標準化,避免病人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