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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6. 18 ~ 6. 24

 

ㄧ場與情、理、法相悖的荒謬鬧劇

談「人藥品用於犬貓管理辦法」修訂

 

 

◎文/曾中龍

 

104年2月4日動物保護法第四條修正通過,阻卻了獸醫師使用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來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疾病之違法性,並進而有「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使用管理辦法﹚的修訂,這對原本因缺乏動物專用藥品治療而受病痛折磨的毛小孩來說,真是一個天大的好消息。然而,由於目的事業農委會及衛福部兩個主管機關推諉的思維及獸醫師的不當要求,導致了前述之使用管理辦法延宕至今已三年有餘,仍無法完成修訂,真應了一句俚俗,「歹戲拖棚」,茲就情、理、法三方面來談此戲的荒腔走板:


一、情


兩個主管機關研議後,違反世界先進國家之通則,公告高達597項人用藥品予犬貓等使用,更有甚者,竟在使用管理辦法中將人用藥品的法定管理者-藥師,排除在外,反而同意毫無人用藥品專業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販賣。除了違反母法授權,牴觸人用藥品之藥事法外,更嚴重踐踏藥師專業,試問,合情嗎?


二、理


為了自圓其說,兩個主管機關表示未來將自源頭管理,由源頭業者向食藥署(TFDA)購買標籤,貼於人用藥品外包裝上,以資識別。然而,當末端的使用者是無法說人語的犬貓,再者,雖貼識別標籤,但包裝上之核准字號仍是人用藥字號,內部仿單皆是人用說明,況且,標籤一撕,即無從辨識,相信,未來將造成人用藥品管理的紊亂,這種管理合理嗎?更遑論購買識別標籤需要成本,尚有其他使用管理辦法不當規定所衍生的成本,都將因毛小孩的診療屬自費行為而轉嫁到飼主身上,這又合理嗎?


三、法


使用管理辦法讓經公告之597項人用藥品的製造販售業者,得逕自將前述藥品販售予獸醫師、獸醫療機構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此非僅逾越動保法母法授權範圍,更牴觸藥事法第50條之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明定命令不得牴觸法律,這顯然已不合法。


筆者在本年6月12日於農委會參加使用管理辦法的修訂協商會議,當提出合法性質疑時,竟親耳聽到主管機關表示,他們絕對不會違法,而其法規會人員更主張,經公告之人用藥品經貼標後轉予動物使用,依其精神,其管理當然準用動物用藥品管理原則。然而,須知所謂「準用」,必須是法有明定,但此事卻未見法有明文,法規會人員理應學有專精,如此答覆,筆者認為若非學有不精,就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最後,筆者要提醒所有藥師及藥劑生,如若大家認為此事無關重要而予以輕忽,那未來中藥商、中藥師、醫師爭取擴張調劑權及社團法人中小企業總會主張放寬未具專業的服務人員代客送藥到府的事將接踵而來,因為他們認為其主張恐怕更具正當性,屆時,全民用藥安全堪慮,而藥師專業尊嚴將夫復何存?


(本文作者為藥師公會全聯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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