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雄記者毛志民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5月7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由中央訂定統一裁罰基準,供地方衛生局參考。以提高罰鍰金額、再次違規得命業者停業、再次違規得命業者歇業、廢止登記事項、情節重大應命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四大處理作為,開鍘嚴懲不法。
提高罰鍰金額以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違規第1、2、3、4、5次,分別以4、8、20、40、100萬元起算),並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依法就可處4萬到400萬元,若宣稱有療效,則可處60萬到500萬元。裁處罰鍰,經加權計算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除有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事者外,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定之;裁處之罰鍰,除依行政罰法得減輕或免除者外,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
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仍屢犯者,針對違規廣告刊播期間,以該產品之銷售金額及誤導民眾認知、傷害身體健康程度等,處業者停業、歇業或廢止登記。明定「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情形得認定為情節重大案件,衛生機關應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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