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
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季節,依據財政部「106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106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
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藥師:20%。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為94%;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費收入為百分之百,藥事服務費收入為35%(以上全民健康保險之藥費收入,均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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