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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5. 7 ~ 5. 13

 

全聯會新版勞動契約暨診所藥師常見工時模組

 

 

◎文╱藥師林坤銘

 

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各界仍有希望給予調整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之修法建議,經立法院《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後,由總統公布並於107年3月1日正式實施。相關政策如休息日之工作時間核實計算、加班時數上限提高、明訂補修之規定、輪班間隔調整、七休一調整及特休得遞延等規定。


藥師公會全聯會於105年12月21日勞動基準法修正時,已製作公版勞動契約供藥師會員參考,但為因應107年勞動基準法再次修正,已將勞動契約加入本次修正條文,製作新版「勞動契約」,並同步修正「診所藥師常見工時模組暨勞基法規範」,寄發全國縣市公會並已公告於藥師公會全聯會網站首頁,以及全聯會專務委員會專區之診所藥師委員會網頁中,請藥師會員可自行下載運用http://www.taiwan-pharma.org.tw/index.php或http://i.taiwan-pharma.org.tw/


就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臚列與藥師執業比較相關的條文及重點:


(1) 第二十四條:休息日出勤工資依勞工「實際出勤」之時間計算。

(2) 第三十二條:本條增訂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規定;於現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四十六小時之總數不變之前提下,第二項但書定明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勞資雙方得另約定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在每三個月週期內彈性調整,惟單月得運用之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仍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3) 第三十二條之一:本條為新增條文,第一項明定延時工作後是否以補休辦理,應依勞工意願選擇,惟併考量雇主之人力調度,明定勞工選擇補休,仍應獲得雇主同意。另基於實務運作之可行,明定補休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另為使補休時數得以充分利用,爰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惟為避免未補休完畢之時數無法領回加給工資之不合理現象,爰併明定於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如仍有未休之補休時數,雇主仍應按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出勤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折算工資予勞工。

(4) 第三十四條:考量實務運作情形並兼顧勞工健康,爰修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亦即仍以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


附註:


經衛生福利部召開會議後決議:為顧及病人安全、醫療工作者身心健康與尊重勞工權益等事項之考量,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不適用「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故休息時間仍必須以連續十一小時,而非八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


(本文作者為診所藥師委員會 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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