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注意!執業執照要更新 逾期會罰款 ◎文╱高雄記者毛志民 《藥師法》第7條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逾期更新執業執照會依此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資料顯示106年度計113位藥事人員因執業執照逾期更新而受到罰款處分;再者,更新執照除需具備120點繼續教育積分外,還要留意所修習的課程是否包含有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等必修課程。 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規定,藥事人員應接受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專業相關法規等課程,前三項課程積分合計至少需達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課程;第7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照並繳納費用,提醒藥師特別留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