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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拜會食藥署長吳秀梅 提出建言:

「動物之人用藥品應納藥師管理」

 

↑藥師公會全聯會幹部於4月20日拜會食藥署長吳秀梅,討論動物用藥相關事宜。

 

【本刊訊】

 

藥師公會全聯會於4月20日拜會食藥署長吳秀梅,討論動物用藥相關事宜,建議動物之人用藥品應納入藥師管理。


與會幹部包括全聯會常務監事黃金舜、常務理事陳昭元、台中市新藥師公會理事長邱建強、藥師嚴漢欽等一同拜會食藥署長。


黃金舜代理全聯會理事長古博仁出席,並說明此次拜會主題,他表示,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3月14日召開「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議,當日決議該草案修正部分文字後通過,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而該草案竟訂定動物治療機構使用人用藥品可直接「向藥商購買」之條文,顯與藥事相關法規有違,為特定團體大開後門,如貿然上路,恐破壞我國的人用藥品管理制度。


有關用於動物之人用藥品應納入藥師管理,藥師公會全聯會所持之理由如下:


一、基於保護毛小孩生命及身體健康的立場,對於「暫時」開放部分人用藥品予動物使用並不反對;人用藥品在研發製造時期,是以人類使用為考量,在賦形劑或劑量等方面,獸醫師是否能確實掌握?實有疑慮。如不當使用人用藥品,對於動物恐造成更大的傷害,甚至讓動物淪為實驗品,不可不慎。故認為應由社區藥局來負責人用藥品之管理供應,可藉由藥師發揮專業,協助把關動物用人藥之問題。


二、動物保護法第4條雖有規定,於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可使用經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所謂「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應係全世界均無製造生產或有重大疫情等緊急狀況,導致動物在罹病時確實「無藥可用」之情形,而非僅在我國沒有生產或進口該動物用藥物,即可無限制使用人用藥物。因此,動物仍應以回歸動物專用藥物為本旨,前揭使用管理辦法應設落日條款,在一定期限過後,該等經公告可用於動物之人用藥物實應有動物專用藥物取代之。


三、全聯會尊重生命亦尊重獸醫師專業,支持獸醫師有動物用藥之調劑權,惟人用藥品之管理、供應,依藥事法第19條及藥師法第15條規定,專屬於藥師之業務範圍,其管理亦應維持一條鞭制度。食藥署身為主管機關,可能擔心各地方衛生局因非動物治療機構之主管單位,而難以執行稽查作業;此疑慮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請求防檢局以行政協助之方式解套,藉由各地方防檢單位協助衛生局稽查即可落實。


四、全聯會建請動物治療機構欲使用人用藥品,應由獸醫師(佐)開立處方,再由治療機構人員親自或將處方交予民眾向社區藥局取得藥品,且社區藥局之普遍性及便利性已是有目共睹,應可滿足動物治療機構與民眾之需求。


有關全聯會所提意見,吳秀梅表示,食藥署將與農委會就細部問題進行討論,以解決藥師公會提出之問題,建構動物及全民用藥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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