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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藥師所提「修改醫師法第13條建言」

全聯會討論處方箋應載明事項

 

【本刊訊】

 

日前台北市某藥師針對醫師法第13條規定「處方箋應記載事項」向總統府、立法院、衛福部等提出建言,將現行規定應記載八項,新增至廿項,期望處方箋邁向現代化。對此,藥師公會全聯會於4月18日邀集醫院藥師、法規研究、診所藥師、社區藥局四委員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


有關該藥師所提「修改醫師法第13條所提建言」內容,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符合全民健保實務,促進醫療現代化,實施數十年之醫師法第13條早已不符合實際需求,有待修改。建請政府立法行政及相關醫療公會集思廣益,適時修改制定良善之法律,俾供遵守。


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古博仁表示,召開此次會議,將彙整各醫院藥師、法規研究、診所藥師、社區藥局委員會委員的意見,並配合現行相關法條之規定,研擬藥師公會的立場,期望能發揮藥師專業,守護全民用藥安全。


經過全聯會四個委員會熱烈討論後,大致決議方向,除現行規定處方箋應記載八項外,建議可增加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名稱、健保卡序號、傷病代碼及名稱、其他用藥指示、二維條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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