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
藥師公會全聯會於去年陸續函詢衛生福利部,有關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業務範圍。衛福部本來認定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業務範圍「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屬第103條第2項中藥從業人員之專屬業務。經全聯會多次溝通,終於在2月5日獲得衛福部正面函釋回覆,解釋藥師從事同樣業務亦無違法。
有關2月5日衛福部函覆內容: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藥師得執行中藥業務之範圍,藥師法第15條及藥事法第35條皆有明定。
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藥師調劑藥品必須依醫師處方為之;倘藥事人員依中醫師處方就特定病患之需要,從事藥品調配或調製,進而改變原劑型自屬合法,其調劑不限非毒劇中藥材或固有成方內容,劑型亦得包含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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