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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藥師公會於2月4日召開跨專業討論會。
◎文/高雄記者曾雅聘
近期「藥局得依獸醫師開立購藥證明,供應人用藥品予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使用,且無須另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一事,引發社區藥局高度關注。隨著政策即將上路,相關法規適用與實務操作仍存諸多疑問。
高雄市藥師公會理事長杜仿裕率常務理監事,與高雄市獸醫師公會理事長馮宗宏暨幹部代表,以及高雄醫學大學藥學系教授陳崇鈺,於2月4日在高雄市藥師公會召開跨專業討論會,針對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執行細節與法規面向進行交流。
依農業部《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藥商販賣動物保護用藥應登載並申報。
在實務層面,藥局依購藥證明販售藥品並依法申報、保存文件三年,方向相對明確;惟獸醫診所如因臨床需求欲向藥局購買少量藥品,其可行性與單據形式仍有疑義。另藥品標示須載明飼主、動物資訊、用法用量及「不得供人使用」等事項。
本次會議開啟對話契機,雙方公會擬將推派代表成立「人用藥品用於非經濟動物」運作小組,並規畫繼續教育課程,期盼在符合法規前提下,建立清楚可行的合作模式,共同為毛小孩用藥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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