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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竹縣記者梁紫暄
近期新竹地方法院一宗與藥師執業密切相關的判決,引起藥界關注。案號「113年度訴字第608號」,被告為執業藥師,遭檢方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起訴,指控其販售含
Alprazolam(贊安諾) 與 Clonazepam(利福全)
等成分之第四級毒品藥品以牟利。檢方指控,吳姓藥師疑利用妻子開設之藥局回收民眾退藥,再透過社群平台Instagram對外刊登藥品資訊,並與警方喬裝之買家完成交易後遭查獲。雖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係出於「協助治療失眠」之藥事專業立場,且檢方未能舉證其明知藥品屬第四級毒品,故判處無罪,但法院亦明確指出其行為已違反《藥事法》,構成行政違法,應受主管機關裁罰。
本案警示藥界:管制藥品的調劑、回收與處置必須嚴格依循法令,切勿因便宜行事或誤判法律紅線而陷入職涯風險。根據《藥師法》第6條規定,若藥師有以下情事,將被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依本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可見,一旦觸犯《藥事法》或毒品相關法令,即便是執業藥師亦可能面臨撤照命運,職涯盡毀。藥師應高度自律,妥善回收管制藥品,並拒絕任何違規調劑與非正當來源藥品的販售行為。藥界同仁應引以為戒,嚴守法規、審慎執業,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與專業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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